我国债券市场的一大特征是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割。这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曾一度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不断扩容、创新产品不断涌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分立所带来的便利性不足、流动性受阻、公平性缺失等问题凸显,对资本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造成了不利影响。
正因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部分指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2020年7月19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这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在互联互通进程上取得重大突破。
从未来看,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交易要素自由流动与充分竞争,仍需对债券交易品种、发行机制、法制体系重构等方面的互联互通进行深入改革。
债券市场割裂的历史渊源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处于分割状态,根本原因在于顶层设计的逻辑不同。
1997年,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全面退出交易所市场;与此同时,由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
在监管的顶层设计下,两个债券市场在功能定位的基本逻辑上有所不同,交易所债券市场定位为普通散户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而银行间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两个市场在发行规则、交易平台、产品类型、监管体制上均有所差异。
由于债券市场分割发展,不同监管部门有各自的监管领域,一方面,造成了一些博弈局面,产生了监管套利空间。但另一方面看,监管竞争也促使不同监管部门在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上不断推进。例如,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推出创新债券品种、加强信用评级管理、建立违约处置机制等变革,对我国债券市场的供给侧改革与长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债券市场互通互联已取得多项突破
从本质上说,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均以公司信用为基础,在发行规则、估值定价、审核制度等多方面适用规则应当保持一致,否则,易造成市场混乱。此外,以行政手段预设某类市场主体参与特定市场,或某项交易产品仅被允许在特定市场上市,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打破债券市场分割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打破债券市场分割的核心与目的在于实现债券市场各类要素充分竞争与市场定价,即消除要素在双市场自由流动的进出壁垒和障碍,在双市场之间基础设施、发行制度、交易模式、产品类型等相互联通的前提下,给予要素自由决定流动、交易的空间与权力,并采取统一协调的监管与执法,以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债券市场打破分割的发展路径在于“互联互通”,而并非两个市场的简单合并或替代。
在此背景下,自2018年起,在相关监管部门推动下,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建设机制得以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双市场的协同监管和统一执法机制。2018年11月,央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该文规定,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人民银行、发改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2019年12月,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试用范围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不同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了框架性的统一信披标准。
三是建立规则统一的违约债券处置基础制度框架。近年来出台的违约债券处置相关文件,从司法层面和行政监管实现了违约债券处置框架的统一。201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单位在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就债券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次年7月发布的座谈会纪要正式稿,从司法角度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方式,确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界定了发行人及其他主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我国公司信用类违约债券的统一法律适用。同年,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起草《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大方向上规划和统一了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
四是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发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联合提供服务、机构之间持有人账户互认的方式,从前台交易和后台托管结算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交易复杂度大幅减少,投资者交易自由度和效率将得以提高,双市场的流动性有望加强。
五是扩大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