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拓展注册制司法保障适用范围 为创业板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时间:2020-05-25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作为专门的司法保障文件,为注册制顺利推出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目前,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当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将《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注册制的市场板块,为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刘新华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实践表明,最高法的《意见》是可行的、有效的,是符合注册制改革方向、契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的,也是依法治市在资本市场的切实体现,应当考虑扩大其适用范围。

刘新华就此提出了四点具体的建议。

首先,明确案件集中管辖。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发挥审判人员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提高涉上市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建议指定地方法院对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为支持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刘新华建议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次,保障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的履行。刘新华提出,为保障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审核工作,应进一步明确交易所规则可作为审判参照使用的依据,明确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案件受理标准,遵循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和“穷尽内部救济”的审判原则,对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再者,完善涉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刘新华建议,加强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监管部门完善诚信档案,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注册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最后,完善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主要包括:落实证券法第220条有关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套机制;通过注册制司法保障安排,落实证券法第95条证券集体诉讼的具体制度;切实发挥证券法第171条关于行政和解的制度价值和司法保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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