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证监会层面发布了相应四部规章制度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拉开了新一轮改革大幕。
来看看关键内容:
1、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2、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3、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
4、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5、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
6、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7、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至20%,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8、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10、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实施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1要点一:4部规章制度出炉,明确注册制安排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
具体来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了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了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了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了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2要点二:改革思路“一条主线、三个统筹”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表示,在改革思路上,创业板改革把握好“一条主线”、“三个统筹”。
“一条主线”,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三个统筹”:一是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二是统筹推进试点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包容存量,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
李超指出,根据近年来经济形势变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改革后创业板将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3要点三:强化信息披露,优化发行条件本轮改革,在创业板首发注册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追责力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