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五套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对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和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备受市场瞩目的创业板改革即日启程,中国资本市场再迎重要变革!
4月27日,深交所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总体来看,配套改革措施围绕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试点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定位上,创业板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业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推行五套上市标准提升市场包容性
此次改革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新规则取消了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除了红筹企业以及特殊表决权企业外,创业板为申请人设立了如下三套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及特殊投票权企业,需满足如下两项条件之一:(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
规则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在关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以问询促披露,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审核内容方面,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交易所在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等。
明确审核方式、程序和时限。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方面。明确发行人被认定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交易所审核工作等情形,深交所可以实施1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实施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等。
此外,考虑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涉及增量与存量的特点,在制度机制中作出以下安排:将再融资、重组上市纳入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事项范围;提高创业板上市委人数上限至60人。审议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委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暂缓审议。
健全退市机制取消暂停上市环节
此次改革对于退市机制进行了优化。
一方面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
另一方面是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
此外,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完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提高至20%
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创新机制安排,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定价效率,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平稳运行。
具体改革要点包括: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