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花”渐欲迷人眼 会计的“难”与“不难”
时间:2020-03-24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资本市场里,会计信息大概是吸引最多关注、承载最多议论、也是讨论起来最为繁难的事情之一。一提到会计的难,投资者最先想到的可能是财务造假,凭空消失的扇贝、不翼而飞的现金,爆出来的时候令人瞠目结舌,但要想提前发现造假线索却不是那么容易。

其实,会计的难题还不止于此。有一类情况远比造假来得普遍,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可能更为深远,那就是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滥用”问题。同一条准则,如此理解和那般理解差异甚大,同一类事项适用这条准则和那条准则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小到收入确认时点,大到商誉减值计提,更不必说“高大上”的公允价值总透出一股玄妙,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也不时考验着大家的认知边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背后的难题何在?又如何化解?真有点“乱花渐欲迷人眼”,值得好好聊聊。

会计的难题不少,可要论起会计的本源却也不难。古代的“刻符记事”“结绳记数”,今天的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其目的都是准确记录各类经济活动、反映经济行为实质。说来轻巧,但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当下,经营业态越来越多维、市场交易越来越复杂,真要通过会计准确反映所有的经济活动恐怕已不再那么容易。

就拿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资金融通业务来说,简单的银行借款会计处理也不难,无非就是借方增加一笔银行存款,贷方计上相应的长短期负债。倘若是买个理财产品,这账记起来就不简单了:产品保不保本,可能决定了其计量是按摊余成本还是公允价值来进行;再考虑到期限的长短,有些可能列示在流动资产,有些就需要列示在非流动资产。这是能够用会计语言比较准确反映其实质的。

还有更复杂的情况:假定有个战略投资者向公司投了一笔钱取得了股权,原则上应该计入权益,但如果这笔股权投资约定了明确的退出期限,又可能变成了“明股实债”,要将其确认为债务了。这时候准则的适用其实有点两难。将其作为债务的处理是否就反映了经济实质,也未免没有再讨论的余地。

对于这样的“难”,不同市场选择了不同的解决路径。一种是规则导向,不断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让规则更贴近不断变化的现实;另一种,则化繁为简,以原则为导向,更多地交由会计主体自行判断交易实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两种路径各有利弊,说起来都不难,但执行中却都需要赖以生根的土壤。像美国这样历史上倾向于规则导向的体系,需要有丰富的经济实践,积累相对成熟的做法,减少规则的空白。像我国这样的原则导向体系,会计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难处就在于能不能守住诚信,以经济行为实质为判断基础,不受其他因素的过多干扰。这些要求看似简单,但在种种利益的“诱惑”下,难免有公司考虑会计处理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选择更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典型的如“平滑”利润、“深蹲起跳”“洗大澡”等。

就拿并不并表这事来说,同样是子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变化,有的公司觉得无关大碍不做调整,有的公司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将子公司合并或调出。这背后的理由,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有一点就是主观性较强,除了局中人,外人很难辨其虚实。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会计的本质就是个反映,无论如何记账,都改变不了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即便是原则导向,懂的人总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这说起来好像不难,但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辨认出公司卸妆后的“素颜”。且不说我国资本市场九成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会计知识有限,即使是专业性强的机构投资者,也不一定有时间和精力去深挖报表,判别经济行为的实质。

举个现实的例子,两家公司投资了同一个基金,对这项投资的减值计提却极为悬殊,一家谨慎计提了上亿元,另一家却持乐观态度,仅计提数百万元。两家公司好像说的都有道理,但投资者却看得云里雾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撇在了一边。实际上,如果对同一类事项会计处理可选择的余地太大,寄希望于投资者都能准确解读会计信息背后的经济实质,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这方面还是要考虑使用者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只顾及会计处理本身的自洽。

当会计信息与监管需要挂钩时,又会出现新的难题。比如大家都很关心的退市规则,就规定了收入、利润、净资产等财务类的退市指标。明明白白的数据,就像泾渭分明的线条,简单明了。可一到付诸执行,就会发现每个指标如何适用,又会扯出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每到年底的“保壳”行动,有虚构的交易,更有准则适用的“腾挪大法”。对这样的难题,是不是可以把监管跟会计完全脱钩呢?看起来也不大现实。除了退市,上市审核、金融牌照等不少事项也大多要考量财务指标。毕竟,需要依靠这些量化的财务数据来判断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营质量。当然,可以考虑的方向是,监管选取更加优化合理的指标来进行制度设计。但无论选取什么样的指标,准则适用的相对统一性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

这么看来,要在原则导向这条路走得好、走得稳,最难的就是要约束大量主观判断带来的不可比、不可测。其实,要解决也不难。就像法律的裁量也不容易,至少都由法院来拍板,大家都得心服口服。会计处理也是一样,有一个相对权威的“裁判”发声,让大家都能在一个更为统一、可比的标准下反映经济实质,应该是个好办法。难的是在原则导向下,规则依据往往不是那么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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