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含对照表)
时间:2019-10-25 17:11:40来自:字号:T  T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和《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投资风险。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本基金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后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附件:《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基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

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

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等双方约定的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十、基金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基金信息披露新增内容:

(五)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