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及三名高管被监管处罚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时间:2019-09-12 09:56:05来自:中国网字号:T  T

中国网财经9月12日讯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股票代码:300156)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对董事长吴道洪、总经理刘骏、财务负责人刘银玲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吴道洪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刘骏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刘银玲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对上述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骏: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银玲: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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