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将发文规范私募基金投顾与托管
时间:2015-12-17 00:00:00来自:财新网字号:T  T

“通道+投顾”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和管理职能责权不清,风险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往往维权无门。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12月17日透露,协会正在制定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和托管与外包规范,明确募集人对投资者负有完整的售后义务。

市场实际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能和管理职能是分离的。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功能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目前,这类投资顾问大量存在,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体系统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少专门针对投资顾问的标准和法律规范。”洪磊说,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业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洪磊透露,《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将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了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售后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者利益受损,将向募集人进行追查。

此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少私募基金公司,尤其是新成立和小型的私募机构,在产品运作时会选择托管与外包服务。但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托管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洪磊透露,在基金业协会还在研究制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将明确:无托管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尽到明示和风险提示义务,善尽资产安全职责;有托管时,应当保证基金资产,在托管账户下封闭运营,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投向和资金的划转行为履行尽职调查,保障基金资产的运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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