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保监会12月28日发布公告,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禁止保险公司通过四种方式,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另外,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普通股的方式补充资本;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以下为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评估的实际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本办法所称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转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分级和资本补充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性:
(一)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的资本,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
(三)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责任和一般债务之后;
(四)非强制性,即本金的返还和利息(股息)的支付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返还或支付。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是指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附属资本是指仅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才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具体标准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规定。
第七条保险公司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在实际资本中的占比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从存在性、永续性、次级性和非强制性等方面,设计、发行各种资本工具,补充公司实际资本。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创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及相关规定,确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属性和级别,准确评估其偿付能力的实际资本。
某类资本工具的特性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其资本级别。
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中国保监会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某项资本工具的资本级别。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补充实际资本:
(一)普通股;
(二)优先股;
(三)资本公积;
(四)留存收益;
(五)债务性资本工具;
(六)应急资本;
(七)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
(八)非传统再保险;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保险公司与认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二)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三)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四)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第三章普通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普通股的方式补充资本。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发行。
保险公司私募发行普通股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向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人发行。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