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第6个年头,也是6年来新药评审和谈判数量最多的一年。对此,有必要从卫生经济学角度进行总结。
为此,《健闻咨询》联系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授权发布其最新研究作品《中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回顾和展望》。
本文根据文献、官方公布的数据和网络报道资料,对当前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政策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总结,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看法和展望,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1.1第三方支付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除了非处方药以外,大部分临床用处方药需要医师开具处方后在医疗机构内获得,或者处方流转到社会药房后才能买到。因此,医生是患者的“代理人”,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代理”的关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施诊用药。在社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患者并非支付全部的药费,有保险覆盖的患者,除了需要自负一部分“共付”费用和自费购买没有列入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大部分药费由社会健康保险部门或者由私立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付费,也可以将这些第三方组织统称为购买者或支付方。
1.2战略购买和价值购买
医药企业是药品的生产提供方,而医院和患者是药品的需求方。患者可以根据个人支付意愿和药品销售价格,在药品市场上买到所需的药品。医疗保险部门可以代表广大患者,根据社会支付意愿扮演购买者的角色,发挥战略性购买的作用。国家医疗保障局认为,“在医疗保险支付中,需要逐渐从被动给付走向战略性的购买,进而获得更低成本、更合理、更有价值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对药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选择”。战略性购买是以近搏远的系统性改善和趋势性优化;以量搏价,提升医保集团购买的基金绩效;以质取胜,引领医疗服务体系的价值导向。随着创新药的不断出现,为患者提供了更有性价比和更高临床价值的药品选择,战略购买进一步发展成价值购买。
1.3买方垄断
创新的独家专利药品在专利到期前,是卖方的垄断定价。医保行政部门代表投保者的利益,通过战略购买,发挥买方的垄断作用,利用买方垄断势力和市场竞争,有效地影响药品的价格。买方(医疗保险部门)可以在竞争市场中获得更加低廉的药品价格;也可通过对医院、药店和药企实行议价或选择性签约的方式,购买药品、耗材、医疗器械、检验、疫苗和医疗服务。
1.4价值谈判
近年来,医保谈判已从单纯降价的“战略购买”逐步转向“价值购买”。医保谈判的药价主要基于药品的临床价值,在全面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社会意愿支付价格,与企业谈判协商。企业在“以量换价”的市场机制下,在不超出医保基金和广大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最终确定谈判药品的成交价格。
1.5政府作用与市场竞争
独家药品的价格需要通过谈判,同时发挥政府干预的作用;而非独家的药品则可以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多家竞价的方式来降低药品价格。在我国,药品定价经历过成本加成定价、制定最高零售价、流通环节两票制、医院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等,多项措施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带量采购和价格谈判是我国控制药品价格的主要手段。
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现状
2.1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回顾
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基本、患者受益”,限于我国医保统筹基金的有限性和创新药物社会需求的无限性,需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药品保障水平的提升建立在医保基金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上。国家开展药品价格谈判的作用,就是解决三方的可负担性问题,即医疗保险部门首先要确保医保基金的可负担性,其次保障患者群体自费部分的可负担性,第三是医药企业对最终谈判达成的协议价格可以承受,既能满足生产成本又有一定的利润,促进再生产和保证对研发的进一步投入。通过医疗保障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
从2018年开始,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已实现了“一年一调”的常态化调整。随着国家药品监管局加快新药审批,新药申报上市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从2015年(改革前)的28个月,缩短到12~14个月。另外,对一些临床急需药品可以通过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采购,近期在海南和北京分别建立药物先行区,探索未在国内注册上市的进口罕见病药物在特定医疗机构指导使用,加大对生物医药创新的支持力度。
自2017年初开始药品价格谈判,有36个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44%。2018年开展肿瘤药物专项谈判,有17个抗肿瘤药品通过谈判,平均降价56.7%。近几年来,医保谈判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基本在50%~60%。谈判成功率则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22年超过80%。
医保价格谈判工作经过6年的实践,其实施过程已基本定型,包括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结果公布5个环节,每一环节都力求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提速增效、民主协商、不断优化。医药行业也形成并遵守申报、评审、保密、自律等各项原则,每年谈判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