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