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3日专讯》政府发言人表示,含「扑热息痛」(Paracetamol)成分的药物在本港整体供应维持稳定,市民不需要囤积有关药物。任何人售卖或转售新冠口服药物,包括无偿供应,均属违法。
当局指,除了医生建议外,在零售层面供应含「扑热息痛」药物予顾客以纾缓疼痛及发烧症状时,每人的合理分量应不多于60粒药片(一般用于12岁或以上人士)或300毫升药水(一般用于12岁或以下儿童)。卫生署知悉药物零售商(包括港九药房总商会成员及各大型连锁药物零售商)在供应药物时,会参考此合理分量。
另外,政府发言人提醒市民,现时两款已注册的新冠口服药物(帕克斯洛维德「Paxlovid」及莫纳皮拉韦「Molnupiravir」),只可向公私营医疗机构及医生供应,病人只可经由注册医生按需要获处方有关药物,零售药房不能向供应商采购以及向市民销售有关口服药物。医生只会按治疗需要向确诊病人处方有关药物。一般而言,一名新冠病人只会获处方一个新冠口服药疗程(一个疗程来说,帕克斯洛维德「Paxlovid」含有30粒药片;而莫纳皮拉韦「Molnupiravir」则含有40粒胶囊)。市民若在诊症后获处方新冠口服药物,应按医生指示服用,并完成整个疗程。任何人非法管有、售卖或转售新冠口服药物,包括无偿供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