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时间:2022-04-12 17:31:06来自:智通财经字号:T  T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平稳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京津冀区域联盟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逐步形成跨省区域采购联盟,探索形成“国家—区域联盟—省(市)”三级采购体系。继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优化现有平台招标、采购、交易、监督功能。完善药品、医用耗材编码体系,加强数据对接,实现本市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全文如下: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小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成具有首都特点的更加成熟定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持续加强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增强全民参保意识,促进应保尽保。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稳妥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实现个人账户定向使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

(三)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和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因病致贫救助认定条件,合理确定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增强医疗救助的精准性和托底保障功能。继续落实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四)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开发符合首都特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构建首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推进慈善医疗救助。推进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五)稳步建立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结和系统评估石景山区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待遇支付政策。制定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评估标准。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支持养老、护理、康复、医疗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六)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疫情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落实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七)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个人可承受能力,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持续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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