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工信部10日消息,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中央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其中,中央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中央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国家建立疫苗储备制度,分别纳入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同时,要实行动态轮储的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