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11月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指南》共六章29条,针对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原料药领域垄断问题,明确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方面垄断行为作了细化划分。
垄断协议的认定方面,《指南》指出,原料药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不得为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指南》介绍,从执法实践看,原料药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
经营者集中方面,《指南》规定,原料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此外,原料药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指南》主要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限制商品自由流通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两类情况。同时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原料药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表示,《指南》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监管制度规则,有利于增强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同时,有利于原料药领域经营者明确行为界限,依法加强合规自律,降低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