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观察|代表委员建言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打造数字经济新生态
时间:2023-03-08 19:02:11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日前,《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发布,从顶层设计层面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在《规划》中,数据要素的作用再次被强调,提出要“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

事实上,我国拥有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对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

2022年12月,我国首份专门针对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文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发布。至此,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有了顶层制度设计,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确立了原则和方向。

随着重磅政策频出,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梳理发现,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构建数字经济新生态数据成为了多位代表委员关心的热点话题。

数据产权等数字经济领域堵点问题待解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正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客观要求。

“当前,数据要素在供给、流通、使用等环节均存在一定体制机制障碍,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问题日趋复杂。”致公党在《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构建数字经济新生态的提案》中分析。

其中,数据权属作为数据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是亟需解决的首要难题。

此前发布的“数据二十条”中就提出了数据权属的三权结构性分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对此,致公党在上述提案中建议,按照有关文件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框架性要求,研究确定不同参与主体拥有的数据权利,并通过细化制度给予明确和保障。

“以政务数据为例,政府部门作为数据资源的生成方,应具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个人(法人)作为数据的载体或对象,对本人的数据资源具有持有权、加工权和使用权;个人在获取政务或商业服务时,经办部门或商业机构具有有限的数据使用权,精准给予其使用时间、场景、次数限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数据的采集权和处理权,以及数据产品的经营权和受益权;监管部门具有相应使用权和监管权。”致公党在提案中举例。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接受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采访时表示,在数据权属、流通、交易、安全等诸多制度中,数据产权制度居于核心地位。

他从知产的角度提出建议,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信息社会基础性制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着激励信息创造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在信息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过程中,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范围,是将现有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用、数据独占与共享平衡的最佳路径。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也建议,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

“数据产权问题是数字经济领域亟须解决的堵点问题。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关键是要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连玉明在《关于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提案》中表示。

数据交易仍在探路应引导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联动发展近年来,数据交易所建设如火如荼。数据交易所,主要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是数据流通交易中的关键硬件建设。

据统计,自我国成立的首家数据交易所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了50余所数据交易机构。然而,目前仍未有一家数据交易所探索出一条成熟可推广全国的交易模式与架构。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指出,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数据交易机构缺乏全国层面的统筹规划,难以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联动和规模效应。

因此,他在《关于建设我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的提案》中建议,应当制定加快培育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工作机制,避免各部门、各地方重复建设。

事实上,此前在“数据二十条”中就强调,要“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将交易场所分为四类,即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地区性交易机构、行业性交易机构以及场外交易机构。要求统筹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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