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的变量和增量:更加注重法治建设 提升政策和管理层的容忍度和宽容度
时间:2023-01-17 17:07:34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如何理解网络治理的“变量”、“增量”?2022年网络治理呈现何种特点?未来网络治理又将迈向何处?2023年1月14日,主题为“网络治理的变量与增量”的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案例思享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学界、司法界的各位专家齐聚,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专家在发言时表示,网络治理具有复杂性,网络治理需要多方共治、多措并举。对于网络治理的期待,与会专家表示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在强监管的背景下,面对网络治理的变量和增量,制度和管理层面要提升容忍度和宽容度。

本次思享会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新文娱法治研究院和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中国出版》杂志社为独家学术支持单位。会上发布2022年度网络治理十大立法政策、网络治理十大创新案例、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以及网络治理十大社会责任典型案例。

技术行为一定程度是权力的实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活迅速变化,新业态、新事物也在不断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去中心化、自由连通也带来权力变更。互联网产生的权力来源于技术,如何理解技术?技术又如何影响社会治理?

互联网平台成为网络治理的重要一环。技术带来的冲击和重构需要互联网平台加强对技术的治理,一是现代传播技术带来系统性风险需要化解。二是网络平台的公共属性越来越显著,成为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三是对特定危险的防范和冲突利益的平衡。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卢家银在发言时表示,“在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当操作者和对象都是人的时候,技术行为就是一种权力的实施,就会导致技术系统掌握权力、控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治理。”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何勇看来,网络技术带来的新兴变化,核心就是原来的权力架构以及话语权易手。网络的去中心化、自由连通、重新赋权甚至颠覆边界的特点,导致权力发生改变。以网络直播行业为例,“网络直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更有文化属性,不少网络主播并未认识到集中于自身的文化权力。强监管的背景下,职业道德规范如何直接到达主播本人,可能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最主要困难和问题。”

技术快速迭代推动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增长点。以5G为例,它的出现带来了“万物互联”的世界,增强现实、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业态、新事物出现,但同时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伦理道德等也面临技术带来的挑战,也对网络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什么是网络治理的变量?变量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比如人工智能。而网络治理的增量,可以理解为网络治理过程中,为解决问题而提出新的法律政策、新的裁判思路或是新的治理模式。从网络治理的主体来看,“网络治理并不是某一个主体的任务,需要立法者、司法裁判者、行政执法者、行业协会、社会主体共同努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表示。

数据之问:安全流通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如何让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做了回答。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教授来小鹏在发言时表示,数据二十条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作为重点,核心是要建立四大制度,一是数据产权制度,最大的特征就是去所有权化。二是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支制度,数据分类有助于数据更好流通和交流。三是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界定,达到一个数据的使用收益分享制度和合理回报制度。四是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数据在流动中创造价值,但是各国在跨境流动规则方面仍未达成共识。2022年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施行,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为数据出境提供处理机制、出境风险判断基线、责任体系。“数据跨境传输的立法趋势是具有相当高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的命题,存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变量。一方面在目前的国际地缘政治下,数据跨境问题很多时候已经超越了法律层面,融合了政治、经济、技术多维度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数据出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外或者域外数据跨境管理制度的回应。”

当前环境下,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越发强烈。行程卡下架,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处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新文娱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丛立先表示,根据相应规范,个人信息应做删除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程卡所收集的公民个人行踪信息,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之规定“(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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