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潮起潮落,热点此起彼伏。随着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元宇宙(MetaVerse)正在开启。
很多人知道元宇宙是因为扎克伯格将Facebook改名MetaVerse,但这个概念最早来自美国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Stephenson)在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Crash)。他在书中创造了两个概念:元宇宙(Metaverse)和虚拟分身(Avatar),前者沿用至今,而后者几经发展,拥有了新的称谓:“虚拟数字人”或“数字人”(Metahuman)。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AR/VR、虚拟引擎,3D投影等硬件技术的成熟,虚拟数字人制作日益精美、逼真,更加完善的沉浸式体验极大地提升了虚拟数字人的商业价值,数字人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根据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发布的《2022年中国虚拟人产业商业化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人带动产业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1074.9亿元和62.2亿元,2025年则预计分别达到6402.7亿元和480.6亿元。
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元宇宙、数字人产业发展虽然迅猛,但如果要充分释放其巨大潜力,就必然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修正甚至颠覆。本文以数字人法律人格为问题切入点,探讨赋予数字人法律人格对产业发展的意义和路径。
数字人产业的发展瓶颈
根据量子位《虚拟数字人深度产业报告》的定义,虚拟数字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由计算机图形学,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计算机手段,创造并使用,具有多重人类特征(人类的外貌,行动,交互能力等)的综合产物。围绕数字人的创设、技术保障、运营相关上下游企业的总和构成了数字人产业链。
数字人产业链上游主要是为数字人提供底层技术支撑,如建模、驱动和渲染等,包括各类硬件及软件提供商。中游虚拟人平台厂商,主要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集成技术完成虚拟人的生产和训练。下游应用场景延伸至泛娱乐、办公协同、金融、文旅、政务、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包括虚拟员工(如万科的崔筱盼)、虚拟客服(如京东的Joyce)、虚拟主持(如湖南卫视的小漾)和虚拟娱乐明星(如A-Soul)等等。具体参看下图1。
需求创造供给,数字人产业之所以快速发展,离不开需求侧两大驱动力。驱动力之一是成本节约,即用虚拟人来替代员工,节约持续上涨的人工成本。这类虚拟人往往由企业自己打造运营,而且因为任务简单,绝大部分完全依赖AI技术智能互动,没有真人参与,比如各大银行智能客服;第二个驱动力是风险规避。近几年明星人设崩塌事件频发,使得演艺公司思考如何利用数字明星替代真人明星,降低艺人投资风险。
由于技术限制,这类数字人无法摆脱真人,通常是依靠皮套+中之人来加以实现。简单说就是真人幕后表演,利用动作捕捉、建模渲染等技术实时前端复刻数字人表演。这类最经典的代表就是乐华娱乐打造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
不难看出,两种驱动力都是来自下游大公司,它们的数字人被称为数字人中的企业势。企业势数字人凭借强大资本实力,购买最好的数字人技术,聘用专业的员工,是当下数字人中的主流。与企业势相对的是个人势,也就是完全由个人来打理运营的数字人。
个人势数字人直播企划,事务沟通,商业对接和现场直播往往都是一个人搞定,所使用的技术也比较粗糙,大部分都是兴趣驱动、兼职为业,虽然数量很大,但真正能商业化的凤毛麟角。个人势数字人目前并未成为下游需求应用端的重要势力,也未能对上游技术方产生足够的影响。
企业势实力雄厚,流水线作业,专业化分工,技术好、效率高,但是采取员工雇佣模式,虚拟人IP价值和创作团队之间并无关联(或者关联度低),因此难以持续激发数字人创作团队的热情,让数字人IP得以基业长青。此外,企业势数字人多为控股母公司服务,应用场景相对封闭,探索创新精神往往不足。个人势实力弱小,个人亲历亲为,技术水平低、工作效率低,但因为是自己的爱好与事业,创作热情高,动力足,数字人成长空间大。个人势数字人规模虽小,但场景开放,无所拘束,充满想象力和创新精神。
两种虚拟人模式各有特色,互为补充,也会相互转化。如果两种模式良性发展,互为促进,就能够带动虚拟人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需求逐渐扩大,进而带动中上游技术的迭代更新,最终实现虚拟人产业持续升级。但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个人势数字人总体发育不足,未能形成与公司势数字人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之格局,下游数字人应用场景的探索与创新动力不足,制约了数字人产业的前进步伐。
个人势数字人的发展制约了数字人产业的前进,那么,又是什么影响了个人势数字人的发展呢?
坦白说,上述问题很难有答案,影响因素非常多,但我们认为有一点值得关注:现行法律框架内,数字人不具有法律人格,造成了个人势数字人吸引投资障碍,团队拿不到资金,只能单打独斗,陷入低水平重复陷阱不能自拔。
数字人法律人格的意义
法律人格,也称法律地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所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现实状态。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