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29日专讯》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指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硷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硷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