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21日专讯》法改会建议,制定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法例,涵盖包括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或干扰电脑的数据或系统,以及提供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等罪行,其中受规管范围包括通讯资料,法庭可对与香港有任何关联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任何导致香港有严重损害的行为,建议最高刑罚为2年至14年。
法改会辖下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陈政龙在电台节目表示,本港现行有部分法例已监管一些网络罪行,但已不合时宜,因此法改会参考了欧洲的《布达佩斯公约》公认的5类电脑罪行,建议就此制定全新法例,加强规管。至于网络安全公司是否可以获豁免,他表示,以身分作为豁免是其中一个可以考虑的因素,但由于本港并无组织规管网络安全公司,在身分界定上会有困难,如果按此建议做,业界有可能要成立注册制度,甚至向业界人员发牌。
*互联网业界忧定罪门槛阔*
香港互联网协会开放数据小组召集人黄浩华在电台节目表示,担心条文定义有多处含糊,定罪门槛亦扩得很阔,除了会令市民忧虑,部份零售商或服务承办商,亦会担心误堕法网。他以网上购买演唱会门票为例,指要分辨相关人士是真心想购票,抑或恶意攻击购票系统,从网络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如果因网站流量太多而导致伺服器瘫痪,并不算是干预电脑数据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