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规定》新增禁止“数据杀熟”,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等要求。
“加强数据和算法的立法和监管,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步的。”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表示。考虑到绝大多数经济体之前均已有成体系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果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主要是“补课”的话,算法监管某种程度上是优等生才需要做的“加分题”。
当前,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步入深水区,从对行业的规范、企业的约束逐渐走向对互联网运行逻辑、运行规则的治理,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规定》的公布,或将开启2022算法监管元年。
剑指“数据杀熟”与“二选一”
《规定》保障用户权益,禁止“数据杀熟”,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相较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剑指“二选一”与自我优待。对于电商、外卖、旅行、搜索类平台,需密切关注,及时予以预防与制止。
《规定》第十五条提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条款延续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无论什么规模平台,实施这种行为都会被禁止。”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为进行规制,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相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指出,“二选一”的隐蔽形式还体现在平台利用算法对信息推荐进行有倾向性的集中展示,即对某种竞争对手的集中负面展示,而对平台自身与自己生态圈内合作伙伴的集中赞颂展示,通过内容的曝光度给予优待,新增的第十五条也是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利用算法实施垄断的行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10日公布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书中已有涉及。该处罚决定书提到,在阿里巴巴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时,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阿里巴巴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搜索降权等。可见,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推荐算法实施这类行为,会按照《反垄断法》予以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中也提到,互联网平台存在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实施垄断行为的风险。例如,互联网平台可能滥用其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方面的优势实施“算法共谋”“数据杀熟”。基于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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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推荐算法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以大量同质化内容占据受众讯息接收渠道,导致用户长期只能获取有限来源和单一倾向性的信息,在平台内容信息提供者鱼龙混杂,信息质量层次不齐的环境中,极易形成个体用户的“信息茧房”。
本次公布的规定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算法内容分布优化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
2021年8月27日,在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当日,网信办就曾发布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优化调整排行规则”等10条工作措施。网信办指出,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
此外,《规定》要求赋予用户选择权。其第十七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这与2021年11月1日正式落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权及撤回同意的相关内容保持了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第十三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规范开展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