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高速发展,不同类型的平台收入来源不同
这里提到的平台经济,特指数字经济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颠覆传统的中介服务机构,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简要来讲,数字经济平台本质上还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但它是用更新的数字技术提供中介服务。
近几年,我们国家的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已接近40%。在数字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平台也在高速发展。来自中国信通院的报告统计,从2015年-2019年,我国大型平台的数量一直快速增长。(如下图)
我将国内大型平台企业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并分析了其收入来源:电商类、搜索类、共享类的平台,主要的收入来源不一样。电商类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商家的加盟费、广告费、推广费、抽成费等等;搜索类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和竞价排名;还有一些平台更多依赖于抽成,或者向消费者端收的用户会员费等。
平台垄断的核心:赚取价差获利,但可灵活定价
数字平台企业的“网络效应”特征,现在被学术界认为是平台经济最重要的特性,指的是大的平台能够给平台用户创造更多的中介价值。因此,学术界普遍认为网络效应会带来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赢者通吃,大的平台越来越容易变成一个垄断的平台。
我将分享下平台经济与平台反垄断的一般性理论。在我看来,平台根本上是一个中介机构,所以平台垄断策略的核心还是通过赚取买卖之间的价差来获取利润,但是,平台跟传统中介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采用非常灵活的定价策略,包括非对称定价、交叉补贴等定价策略。这些灵活的定价策略,使得平台反垄断必须不仅仅只针对定价,还要关注其他的更多指标,包括不公平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缺乏和限制竞争,以及利用客户数据不正当获利的问题,以此来判断平台是否存在垄断。
平台反垄断面临的四大基本核心问题
从经济学的供需模型来分析“中介是如何赚钱的”,在这个模型中,卖家通过出售商品得到W*的价格,买家为了购买这个物品要付出P*的价格,中间产生的买卖价差,就被中介所攫取了。当然,这个买卖价差必须存在,因为市场的摩擦必须要通过中介的撮合才能实现买卖之间的交易,所以,市场中自然的交易成本是这个买卖价差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银行的批贷”为例进行分析,比如银行过去通过线下批贷,大家提交贷款申请,银行进行贷款审查要花很长的时间,这就对应着很高的交易成本。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线上贷款审批,可能毫秒之内就会决定额度和利率,数字技术节约了巨大的交易成本。
那么,有这样的交易成本节约,是不是就一定能缩小差价呢?翁翕指出,这不一定。这里面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平台作为垄断势力,还可以进行成本加成定价。比如,刚开始的成本价格是10块钱,平台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的潜力把成本降到1块钱,但是,平台凭借垄断地位,完全可以收取比1块钱更高的价差,甚至比10块钱更高的价差,这实际上阻碍了市场的交易,导致了更多市场交易的无效率,这就是平台反垄断很重要的出发点:通过缩小价差提升市场效率。
不过,如果能够完美地观测价差,也就是说数字经济平台的存在导致价差不断缩小,市场交易的效率不断提升,这个平台当然没有问题;反之,说明平台有问题。但是,这个简单的标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现。
为什么呢?相比传统中介,平台企业的定价有一些新的特征,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羊毛出在猪身上,让狗来买单”,也就是说,采用大量的交叉补贴,使得很难观测到消费者付出的真实价格,或者企业得到的真实价格。而且,平台还可以利用其他的定价手段,比如说非对称价格、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等作为提升匹配效率的手段。所以,这样的背景下,很难直接通过观测价差来判断平台是不是进行了垄断。
平台反垄断转而必须关注四大核心问题:
第一、不公平竞争。比如像国外Amazon这样的数字经济平台,它可以通过提升第三方卖家的价格和费用,来促进Amazon自营商品的销售,使得自营商品相对于第三方卖家具有不公平竞争的优势,这就是不公平竞争的例子。
第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强迫客户“二选一”,在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不造成重大的客户流失。
第三、缺乏和限制竞争。很多研究发现,像国外的Google搜索平台,虽然它的竞价排名广告都是通过拍卖来进行的,看起来是非常具有竞争性的方式,但是Google本身就是一个垄断平台,没有其他的大型搜索平台可以跟它竞争。因为缺乏竞争,广告商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广告费用。
第四、利用客户数据不正当获利。这是数字经济领域产生的新现象,特别是平台掌握了详细的消费数据后,可以针对一些消费者不理性的行为,或者人性的弱点来推出对应的产品、服务或者推荐,进行不正当的获利。
平台反垄断的四大主要抓手
针对上述基本问题,我国政策法规也有一些基本的抓手来解决。比如,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对于“二选一”、数据杀熟、掠夺性定价等都是禁止的;针对“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