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数字经济监管与发展的平衡
时间:2021-11-08 16:41:4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保法》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全面纳入保护范围,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和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不仅为个人隐私权益维护提供了充分保障,更为企业依法有效利用数据提供了操作指引。

当前,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数据安全和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全新的发展理念和要求。处理好个人隐私安全、企业经济利益和数字经济发展等多主体间的利益价值排序,促使信息安全、创新激励和合规运行三者间达到动态平衡,是激励和持续支持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工作。《个保法》的实施将使数据能够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掘,平衡了企业与消费者间的需求。在《民法典》和《数据安全法》施行后,《个保法》的施行再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信息保护的重视和决心,也为个人信息的规范化收集与利用提供了保障。

从另一角度看,数据产权权属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制约以数据和大数据为基础的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给大数据产业及其衍生产业的创新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个保法》的施行规范了企业对数据的合理沉淀与应用,为企业明确了业务开展的安全边界,有助于企业在平衡数字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中把握合理的范围和平衡点。以消费为例,数字经济下的消费需求已从传统的大众化向定制化发展,企业在法规的引导下,可在不侵犯隐私权的前提下合理挖掘数据,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企业的服务效率。

《个保法》通过法规确立数据价值导向,平衡了企业与企业间的需求。企业间的发展需要良性互动,但发展的根本还是需要消费者来推动。《个保法》明确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禁止企业大数据杀熟、严格管理跨境个人信息流动、规范个性化推荐、明确公民的撤回同意权等规定。这将有助于打造更为放心、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稳定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的信心,有效缓解互联网企业间“劣币驱逐良币”等流量造假、伪创新、低端化发展的现象。

再从功能上来看,《个保法》已不仅是一个个人隐私的保护性法律,而将演变成平台监管的一个工具。《个保法》明确赋予了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要求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但这并不会造成企业利益受损,而将惠及多个经济主体。实际上《个保法》将通过加大企业违规成本,对平台的无序发展进行规制,促使平台更加合规运行,维护了数字经济企业间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也正符合企业自身长久发展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在这一价值导向下的改革和约束,也为合理而规范地推进企业在国际数字合作与流通中创造了良好条件。

《个保法》有序规范数字经济行业规则,平衡了企业与时代发展间的需求。当前,数据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企业的经济价值愈发重要,但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阶段,企业间数据盗用、拒绝分享或设置过高壁垒,都会对数字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更严重的是,这种隐形门槛的设置将对潜在竞争者实行定向拦截打击,并波及数字经济的相关产业市场,使数据有效采集的成本越来越高,不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市场效率的提高。由此,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简单粗暴的市场监管方式已完全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态势,必须采取一种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在高度重视法治监管的同时,亦需要鼓励创新和行业交流,在合法合规下实现数据共享流通,使得企业发展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发展同调。

《个保法》施行本身的目的并不是限制数据的流动。过度的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可能会带来滥诉等新问题。但是,需要坚持的是,绝不能将数字经济发展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割裂开来,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和内容,应随数据市场发展而不断动态调整。在具体实践中,要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合理流通为准绳,通过合理设定政策尺度,完善技术手段,找到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点。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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