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物业、商场等场景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时间:2021-08-02 16:12:05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物业强制刷脸进出小区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门店安装“无感式”人脸识别摄像头是否合规?……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终于迎来了权威的司法解释。

7月28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官方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保护“人脸”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最高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指杭州市民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指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的性质是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适用法律时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人脸识别的场景下做出了“颗粒度更细”的司法审判指引,对人脸识别的司法保护和案件审判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方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与此同时,《规定》也明确了人脸信息处理责任豁免的五类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规效力如何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记者,《规定》性质为“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某些法律、法条的详细解读,以避免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不一致,从而确保法律适用和审判的权威性。

“司法解释的性质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弥补法律疏漏的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快速厘清争议,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夏海龙解释道。

最高法官方披露,自《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共192件,审结103案。“人脸识别第一案”于4月9日二审宣判,判决结果也充分支持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从刑事审判工作来看,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自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审结9743件,生效判决人数21726人,对380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达17.50%。最高法表示,随着《民法典》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

规范“热门”场景

最高法在解释《规定》的出台背景时指出,人脸识别技术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便利,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其中,自去年以来,关于“刷脸”进出小区的争议此起彼伏,在记者的多次走访调查中,多数受访者也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个人面部信息泄露甚至被倒卖风险的焦虑与不安全感。张延来律师指出,《规定》从司法层面明确了物业服务商对人脸信息处理的具体要求。

《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务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务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简单来说,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方式,应当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小区物业服务之外,《规定》还明确了消费者出入频次较高、关注度高的热门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类信息处理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情形,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等,这些情形均属于侵权行为。

夏海龙指出,与第二条相对应,《规定》第五条同步明确了人脸信息处理的责任豁免情形,它解答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主张不承担其民事责任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规定》明确了五类情形,包括“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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