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司法部9月16日消息,我国食糖储备制度建立以来,储备规模布局结构持续调整优化,管理日益规范,在服务市场调控和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中央储备食糖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起草了《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规章对外发布实施。
《办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原则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共5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第三章计划管理共8条,规定了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提出和确定流程,以及操作方式等。第四章仓储管理共7条,规定了承储企业选取和仓储管理要求。第五章质量管理共3条,规定了质量要求和质量检验监测要求。第六章监督检查共5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职责。第七章罚则共3条,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重点对中央储备糖管理的原则要求、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不涉及费用补贴标准、储存库资质条件、仓储和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具体要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配套文件,对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规定。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中央储备糖规范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节约高效,确保管得好、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糖,是指中央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原糖和白砂糖。
中央储备糖权属于国务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
第三条从事中央储备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储备糖市场调控管理,商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糖规划、总量计划和年度调控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协调落实。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糖行政管理,负责中央储备糖利息费用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及使用管理,对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中央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中央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组织指导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财务秩序和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清算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中央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中央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负责中央储备糖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指令,具体实施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按月报告计划落实情况、储备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对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中央储备糖的总量规模、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收储、销售计划。
第十条中央储备糖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原糖年度轮换数量按15-20%比例掌握,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可适当增减,原则上不超过库存总量的30%;白砂糖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糖的轮换,由中粮集团统筹中央储备糖储存品质、年限、承储企业的管理情况等因素,于每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轮换方式、数量和时机等,下达中央储备糖轮换计划。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价格和盈亏处理等,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场形势和储备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糖的动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糖:
(一)全国或部分地区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糖的;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中粮集团具体实施中央储备糖的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糖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也可采取邀标竞价、委托包干、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七条中粮集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