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21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其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解释,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