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政府引导为主、各类主体参与、社会各方支持”为工作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广告创作、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为公共利益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五条(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协调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精神文明办牵头,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单位共同参与,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公益广告工作,编制年度公益广告宣传指南,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推动本市公益广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法实施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工作;市精神文明办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动实施公益广告发展相关规划、标准,组织重大政治性和公益性主题宣传,依法实施公益广告有关管理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报纸、期刊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交通委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和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围挡、道路路灯和综合杆等场所设施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益广告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广告工作的领导,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益广告相关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将公益广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组织相关公益广告创作宣传。
第八条(社会参与)
广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公益广告创作和宣传。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以提供资金、技术、作品、媒介资源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第九条(行业组织)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创作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组织公益广告发布,推动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将成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评价体系。
第二章促进和发展
第十条(宣传指南)
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市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公益广告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公益广告重点工作和主要选题,编制年度公益广告宣传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质量要求)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十二条(作品创作)
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应当发挥示范作用,承担供给优质公益广告的社会责任。互联网等新媒体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创作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年度宣传指南积极参与公益广告作品创作活动,不断扩大优质公益广告作品供给,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城市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公益赛事)
市精神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广告行业组织定期举办上海市公益广告大赛,评选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对优秀创作者给予奖励支持。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公益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组织或参与本市公益广告赛事活动。
第十四条(作品稿源)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和自行设计制作稿件。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各级政府部门、公益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作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后,由“文明上海网”和“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予以收录,入库作品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第十五条(市场化支持)
鼓励企业等各类主体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或冠名公益广告赛事、论坛等活动。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冠名公益广告的,可以在公益广告作品中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出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企业地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