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3年5月31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储存罐。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已过去12年,善后处理仍步履维艰,备受关注的核污染水与日俱增,在反对、担忧、理解、支持等嘈杂声中,超过134万吨经过处理的核污染水即将倾泻进入太平洋。日本方面8月初传出消息,日本首相岸田文雄本月访美之后将召开阁僚会议,最终敲定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日期,启动时间预计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之间。
面对来自国内外的压力,日本一再强调自身努力沟通的姿态。据日本广播协会(NHK)报道,岸田文雄8月7日与福岛县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会长野崎哲也会谈后表示,正在逐步加深与渔业从业者的信赖关系。野崎哲也8日对首相所言表示,“不知道如何理解”,并再次表达反对立场。
8月8日在维也纳举行的《核不扩散条约》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上,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及韩国基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评估报告,对日方的排海计划表示理解或接受。中国依然表达反对意见,敦促日方不要强行释放核污染水。多家日媒以“只有中国反对”为题进行渲染,并援引所谓日本政府人士消息声称日方多次提出磋商和讨论要求,遭中方拒绝。
就中日双方是否就排海安全性的说明进行了沟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9日表示,中国、俄罗斯基于科学技术和核安全国际良好实践,向日方提出三份联合技术问题单,对日方排海方案提出质疑。两年多来,日方无视各方合理关切和反对,强推排海计划。
核污染水入海进入倒计时,同时日本已决定大规模重启核电,当年福岛核事故的痕迹正被快速抹去,但遗留的一系列问题无法被忽视。通过外交途径表达合理关切之外,如何利用法律与科学应对,又如何穿透纷纷扰扰直视各方的政治与外交动机,值得思考。
阻断排污的法律挑战
今夏,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审核日本国别人权审议报告时,中国代表连续在6月和7月的会议上发言敦促日本停止核污染水排海计划。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8月9日决定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请愿书,要求阻止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尽管此举对日方造成了不小的国际舆论压力,却难以对日方排海计划造成实际的阻力,能否通过法律途径阻止日本排放核污染水,成为破解困境的另一潜在路径。
太平洋岛国曾呼吁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框架进一步讨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刘丹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指出,《伦敦倾废公约》对于“倾倒”的定义是在船上或其他海上构造物上倾倒核废料等污染物,而日本修了一条海底隧道将核污染水排海,实际上是在规避国际公约。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仍然为海洋环境保护包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范。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192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第3款规定应防止从陆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向海洋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染水。2022年2月,日本律师联合会曾向日本政府提交意见书,对排海计划表示反对,并建议考虑其他处理方式。作为日本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向政府传递了法律界的呼声。然而,日本政府对意见书的回应和联合会就此事的后续沟通却未公开,日本律师联合会8月1日对澎湃新闻表示拒绝回答相关问题,称对此事的立场已全部在意见书中写明。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可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禁制令来阻止核污染水排放计划,但目前为止未有任何国家提起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晏瑲对澎湃新闻表示,尽管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涉嫌违反多项国际义务,但是若想有效制止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必须能够证明日本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实体性义务。为此需要承担较为沉重的实体证明责任,从已有先例来看,当事国很难通过一己之力达到举证责任的要求。现阶段依靠国际法阻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存在一定的困难。
若要证实日本违反上述实体性义务,需有证据表明经过处理的核污染水排海后对海洋环境、生态与人类健康有害,且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实际排海之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应日本邀请对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进行审查后表示,“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而目前缺乏第三方公正科学机构的验证和评估数据。
不过,刘丹认为这不意味着束手无策,仲裁和诉讼仍然是可以采取的手段。就仲裁来说,相对比较好突破程序障碍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
就诉讼来说,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适当的主体国际法院提交咨询案的可行性比较高。这类案件提起的主体是国际组织而非国家,但是国家可以推动联合国组织来提出,比如太平洋岛国就通过在联合国做工作的方式,成功推动国际法院就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责任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UNGA)3月29日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义务发表咨询意见。8位来自太平洋岛国的法学院学生于2019年成立了“太平洋岛国学生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