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北京”微信号28日消息,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今年来查处的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希望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导游辱骂、胁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晚,总队对在线旅游网络巡查时发现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名男导游在大巴车上对游客语言胁迫的视频后,立即启动快速核查机制,连夜锁定涉事当事人,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采取言语咒骂的方式胁迫游客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总队对委派导游的J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涉案带团导游杨某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转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教育,充分保障导游权益,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用优质服务满足游客,用丰富知识启迪游客,用健康情趣引导游客。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6日晚,总队接到举报称,一旅游团滞留在奥林匹克公园地区。总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安置游客。经查,该旅游团43人由北京T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3人,当天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涉案的北京T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青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且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上午,总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视频平台一用户发布了“长城一日游,终究是我错付了”的视频,反映其在京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购物等问题。总队第一时间对该事件立案调查。经查,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通过出租车非法揽客为其输送客源,组织游客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及停留时间等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游蒋某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队对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蒋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为该旅游团队提供票务折扣行为的景区另行立案调查,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交通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运营的客运企业调查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旅行社签订合同要求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总队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游客举报称,其与家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团赴云南旅游,被旅行社要求在行程中必须增加自费项目。经查,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缴纳保险费及洱海花海门票、洱海船票、吉普车费等费用,否则不能与其他旅游者同团游玩。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总队对S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团队行程
【基本案情】:2023年2月4日,总队接到游客举报称,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旅游”关键字,报名参加了来京旅游。在实际的行程中遭遇旅行社私自变更旅游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Z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