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6日专讯》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文件,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本月14日正式实施。前海成为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
*不包括粤港澳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
根据《办法》,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粤港澳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夥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合夥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等。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办法》还规定,中外律师事务所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负责对联营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