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1月30日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从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六个方面,明确细化了要求。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
《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通知》强调,要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