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
时间:2021-01-05 16:02:25来自:中国证券网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自然资源部1月4日消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具体如下: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二)部本级执法查处职责划分。

1.执法局承担违法批地、批矿以及未经审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发现并核查重大违法线索、依法组织查处等。

2.其他业务司局承担与部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业务司局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到位。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三、立案

(一)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线索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5.符合自然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具体案件的承办司局(包括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可以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承办司局应当向部提交相应的请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初步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部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部决定立案查处的,承办司局应当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证件的案件承办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司局可以会同其他业务司局,也可以抽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参加部立案查处工作,配发部临时执法证件,保障办案人员执法资格。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派员参加调查。

办案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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