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25日报道,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通知明确,凡在海口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