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等三部委发布通知 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
时间:2020-10-28 16:04:56来自:国家旅游局字号:T  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工作要求,为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确定一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推动国办发〔2019〕4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举措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推动形成若干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经验模式,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系统研究、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协同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2.问题导向,改革突破。聚焦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政策,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补齐发展短板,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容提质。

3.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和类型的差异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特色化、多样化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展方向和模式。

4.顺应趋势,融合创新。把握产业发展规律,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丰富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模式。

(三)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增速、旅游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用好用足现有各级各类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创新政策,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的引导和扶持。制定实施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政策措施,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体验等活动。加大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体系。

(二)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提升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体商旅综合体,打造具有文化和旅游特色的高品位步行街,建设集合文创商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打造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业态,丰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供给,鼓励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推动高品质酒店和旅游民宿发展。

(三)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化水平。将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完善博物馆、美术馆、演出场所等消费配套设施。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广泛应用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优化旅游交通服务。提升入境旅游环境,加强入境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介,提升相关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提高入境游客消费便利性。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新时间。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旅融合产品、业态、模式,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培育升级新型消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博物馆、美术馆延时开放或优化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服务,完善夜间交通等配套服务。

三、申报主体

(一)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均实行申报制。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

(二)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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