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从市城市管理委了解到,北京也将推硬招,试点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机制,倒逼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机构提升垃圾分类效果。截至目前,北京共有224个街道(乡、镇)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累计创建数量占全市街道(乡、镇)总数的60%。示范片区内既包括居民小区,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机构。
垃圾分类相关罚款
为更好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罚则。
一是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表述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抛洒生活垃圾;
“(二)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三)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二是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进行处罚;由于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其中居民小区达到8511个。北京计划在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内试点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