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来了!
7月14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从今年8月1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2008年发布;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如今新规正式落地,将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此次《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1)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2)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3)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4)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到9891.95亿元。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29.45%。
据了解,此次《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作出四方面修订内容
推动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此前,据《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调研结果显示,多家汽车金融公司认为新办法正式发布后将助力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成本和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
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要求
《办法》指出,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8大条件,包括:(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三)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六)遵守注册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等等。
从业务范围看,《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同业拆借业务;(四)向金融机构借款;(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六)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七)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