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相比,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六个“疫苗条款”,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
现行药品管理法只在解释法律中“药品”的含义时,提到了“疫苗”两个字,明确法律中的“药品”包括疫苗,除此之外,再未对疫苗作出任何具体规定。
新京报消息,与此相比,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6个“疫苗条款”,规定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