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驻京13日北京专电》就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数据,与国内外多个关联性经济指标相比较的话,走势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吕大良表示,海关统计数据具有充分完备的法律保障和坚实可靠的制度方法基础。对于中国与贸易夥伴的进出口统计差异问题,理论上讲国际贸易统计数据是互为镜像的,但实际情况更加复杂,所以我们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贸易统计国际合作,进行统计数据比对,这一直是重要课题。
*贸易夥伴国别统计不对应产生比较大的数据差异*
吕大良表示,从实际情况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联合国推荐的统计标准,进口是按原产国(地区)统计的,出口是按最终目的国(地区)统计的。在存在第三方转口的情况下,贸易夥伴国别统计不对应会产生比较大的数据差异,这是造成双边贸易统计差异的最主要原因。同时,造成差异的还有统计价格的差异,比如出口是以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是以到岸价格统计。此外,汇率的波动、统计时间的差异等也都是形成统计差异的客观原因。
他指出,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官方统计。一直以来,海关严格执行海关法、统计法、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遵循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标准,依据海关报关行政记录,如实、客观、完整记录我国外贸进出口活动。也就是说,依法、依规则、依标准统计,以及基于行政记录统计,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海关统计数据具有充分完备的法律保障和坚实可靠的制度方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