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日专讯》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称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等理由而被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徵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徵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对符合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