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2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同时满条件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向调控中心申请配置周转指标额度;具体包括,具备定点存放周转二手车条件,且存放能力与周转指标申请量匹配以及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定点存放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等。周转指标额度配置周期为一年。
此外,《办法》还提到了周转指标额度配置的确定原则,具体包括,调控中心以二手车经销商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最高不超过基准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车交易量为基准;调控中心向二手车经销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时,应扣除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和因违规行为需要核减的指标额度数量。若应配置指标额度低于当前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则从后续释放的指标额度中递补扣除、核减;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经销商,其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经销商的交易量基准进行配置。
原文如下: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提高二手车流转效率,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车辆更新,结合二手车企业诉求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处彭女士收,联系电话:83165224(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lei@jtys.sz.gov.cn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1日
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车辆更新,根据我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汽车,是指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二手小汽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周转二手小汽车是指使用周转指标办理转移登记的二手小汽车。
二手车经销商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含二手车经销的经营者。
第四条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负责全市周转申请审核、指标配置以及周转指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周转指标申请,负责采取有效手段对周转二手小汽车静态存放、上路行驶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周转指标申请,负责使用周转指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负责对周转二手小汽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市商务部门通报。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配置
第五条经市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调控中心核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向调控中心申请配置周转指标额度:
(一)具备定点存放周转二手车条件,且存放能力与周转指标申请量匹配;
(二)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定点存放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周转指标额度配置周期为一年。
第七条周转指标额度配置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调控中心以二手车经销商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最高不超过基准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车交易量为基准。
(二)调控中心向二手车经销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时,应扣除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和因违规行为需要核减的指标额度数量。若应配置指标额度低于当前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则从后续释放的指标额度中递补扣除、核减。
(三)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经销商,其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经销商的交易量基准进行配置。
第八条调控中心可会同商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对周转指标额度的数量和配置周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二手车经销商与原车辆所有人签订购车协议完成小汽车收购,通过二手车周转指标申请系统上传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牌证、购车协议及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使用周转指标。所购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二手车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