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市人民政府12月18日消息,《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
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号)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23〕16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体系为导向,为了规范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制定的目标是以同区域、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向宗旨,稳步加快健全城镇和农村统一的建设用地规范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流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崇明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
(二)坚持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整体区域发展为目标,统筹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入市范围、规划布局、用地类型和产业业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划许可使用土地。
(三)坚持同地同价同权同责的管理制度,应在符合权属清晰、规划、用途管制以及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同责,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有偿、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
(四)坚持做好权益分配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机制,以及农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管理职责)
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统筹、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由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落实解决。
崇明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监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在出让前、出让中、出让后所碰到的相关问题,入市工作协调监管机构负责出让后对地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监管。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入市前应征询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协调监管机构成员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健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国动办、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入市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各项规划条件、建设管理、功能业态管理、运营管理、环境保护、转让管理、违约责任管理等内容,作为入市条件纳入入市方案、合同以及监管协议中。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受让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要素评定,依法实施监管。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入市年度计划,规范入市程序,落实入市具体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指导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抵押融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区税务局做好税收征缴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落实入市相关工作,并加强基础民主管理和入市收益监管。
第二章入市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入市权利双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人是入市地块的所有权人,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