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广东省人民政府8月29日消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包括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农村创业扶持力度等5个方面共31条。
具体来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措施提出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大力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助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加大农村创业扶持力度方面,措施提出深化涉农金融服务,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城镇化、农家乐、农村风貌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等领域贷款,丰富金融支农产品。实施惠农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营主体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减免申报程序,实现惠农税收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全文如下
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
为加快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
1.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全程网办或线下窗口,提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和承诺书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登记机关不审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特点,使用电商、电子商务、乡村民宿、客栈、农家乐、农创文旅、乡村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智慧农业、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乡村信息服务等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支持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作为农民身份证明。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经营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跨县区“一照多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落实)
5.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范围,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备案、歇业等全业务“网上办”。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商通”等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现群众办事“零跑动”。充分发挥“粤智助”政府自助机覆盖全省行政村优势,持续优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体验,实现基层群众办事“小事不出村”。(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拓展农村“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增加乡村民宿、农家乐、农业观光等农村新业态主题,推动减少环节、材料、时间和跑动次数,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便利连锁企业登记注册。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隶属企业可以线上批量申报,法定代表人身份一次认证,申报材料一次确认,登记注册一次办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集中办理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股东,依法出资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连、产业相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推动抱团联合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创新村村、村企、村社合作模式,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各地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创办企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