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发布 本次采购14个产品系统类别
时间:2022-07-12 17:15:03来自:智通财经字号:T  T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11日,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显示,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根据手术类型、手术部位、入路方式等组建产品系统进行采购,共分为14个产品系统类别。本次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原文如下:

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第1号)

为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全国各省份组成采购联盟,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实施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由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产品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根据手术类型、手术部位、入路方式等组建产品系统进行采购,共分为14个产品系统类别。

(一)产品系统类别

1.颈椎前路钉板固定融合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固定板、螺钉、融合器,可选部件包括钛网等。

2.颈椎后路钉棒固定系统,主要部件包括棒、螺钉、螺塞、横连接,可选部件包括枕骨板/枕骨夹(含枕骨钉)、枕骨棒、钩等。

3.胸腰椎前路钉棒固定融合系统,主要部件包括棒、螺钉、螺塞、垫片、融合器、横连接,可选部件包括钛网、人工椎体等。

4.胸腰椎前路钉板固定融合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固定板、螺钉、融合器,可选部件包括钛网等。

5.胸腰椎后路开放钉棒固定融合系统,主要部件包括棒、螺钉、螺塞、融合器、横连接,可选部件包括钩等。

6.胸腰椎后路微创钉棒固定融合系统,主要部件包括棒、螺钉、螺塞、融合器。

7.颈椎后路椎管扩大钉板固定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固定板、螺钉。

8.椎体成形系统,须支持完成常规椎体成形手术。传统系统部件包括:用于通道建立(穿刺针、套筒、骨钻、扩张套件、导丝等);用于骨水泥填充(骨水泥搅拌器、骨水泥注射器等)。弯角系统部件包括:用于通道建立(穿刺针、弯角开腔器械、导引系统等);用于骨水泥填充(骨水泥搅拌器、弯角骨水泥推进器等)。

9.椎体后凸成形系统,须支持完成常规椎体后凸成形手术。传统系统部件包括:用于通道建立(穿刺针、套筒、骨钻、扩张套件、导丝等);用于骨水泥填充(骨水泥注射器、骨水泥搅拌器等);用于椎体扩张(含扩张系统的椎体成形球囊)。弯角系统部件包括:用于通道建立(穿刺针、弯角开腔器械、导引系统等);用于骨水泥填充(骨水泥搅拌器、弯角骨水泥推进器等);用于椎体扩张(含扩张系统的弯角椎体成形球囊)。

10.经皮内窥镜下腰椎髓核摘除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内镜下使用的脊柱内镜射频刀头。

11.椎间盘系统,主要部件包括人工椎间盘。

12.单独用颈椎融合器系统,主要部件包括颈椎自稳融合器。13.单独用胸腰椎融合器系统,主要部件包括胸腰椎自稳融合器。14.脊柱用骨水泥。

(二)材质要求

1.钉、棒(板)材质包括:钛合金、纯钛、钴铬合金、钴铬钼合金、钽金属、不锈钢、PEEK(聚醚醚酮)、可吸收共聚物等。

2.融合器(含自稳融合器)材质包括:纯钛、钛合金、钽金属、不锈钢、PEEK(聚醚醚酮)、CFRP(碳纤维增强基复合材料)、可吸收共聚物等。

3.横连接材质包括:钛合金、纯钛、不锈钢等。

4.骨水泥材质包括: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羟基磷灰石等。

5.人工椎间盘材质包括:钛合金、钴铬钼合金、高分子聚乙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等。

6.脊柱内镜射频刀头、椎体成形系统和椎体后凸成形系统所涉及部件不区分材质。

二、企业资质

已取得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一)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二)申报企业须明确供应区域,并承诺各产品系统对应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该区域采购需求。

(三)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五)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产品系统类别不得委托不同企业申报。

(六)不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的,则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视为存在关联关系;如医疗器械注册人不同,但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则视为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操作的申报企业为有效申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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