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时间:2021-11-16 16:37:54来自:字号:T  T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

基金主代码

00748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6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1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1月2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年11月2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年11月22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自2021年11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本基金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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