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新办法明确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对插电混动车辆需满足在本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2023年1月1日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2023年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中专门提到了专用牌照额度问题,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还应当符合:已在本市落实一处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个人用户名下没有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按照上海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专用营运额度不得随车过户转移。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
在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方面,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及回收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及相关标准,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实现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在转让交易过程中,转移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另外,办法规定,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
此前,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纲要》提出,上海市未来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形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及燃料电池电堆系统等关键总成的产业链条,加快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