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20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一)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7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日正式生效。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3日开始至2016年5月3日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该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6月8日开始至2019年6月10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该投资比例与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型基金需要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股票的规定不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经过慎重研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了使本基金的转型符合相关的规定,决定在保持投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
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重大变更事项,更新内容已在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第十四部分中说明。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