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时间:2020-06-01 16:36:34来自:字号:T  T

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00771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8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依据《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20年6月3日

赎回起始日2020年6月3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

月3日—2020年6月4日。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

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自2020年6月3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开放期,2020年6月3日为本基金的第三

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200万元0.5%

2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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