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2月17日|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