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同时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上述规定及规则将于发布之日实施。
下一步,协会将稳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工作,压实机构在从业人员聘任、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机构的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核查;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和运用,采取差异化自律管理,提升事中事后管理精准化水平,对违规违纪失德失范、破坏基金行业声誉的行为加大自律处罚力度;通过扩大培训认可范围、建立培训师资库、丰富培训内容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后续培训质量。
来看要点:
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性行为。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基金从业考试、资格认定、从业经历认定、“学历认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
通过“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应先通过所在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人员所在机构及组织应知应会考核的机构应建立健全应知应会考核管理制度;人员所在机构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
细化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
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禁止从业人员六项行为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个人信息变更和从业资格注销,在资格注册或办理有关业务时不得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管理规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管理规则》还明确,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协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规定》,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即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即,协会仍将根据社会及行业需要,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具体考试安排关注协会官网。
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这意味着,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的,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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