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券商因薪酬考核不合理被责令整改|证券合规周报(第102、103期)
时间:2023-09-12 19:02:56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监管要闻

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明确企业债券适用《证券法》等上位法,着力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字当头。做好制度规则衔接,保持企业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夯实制度基础。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三是促进功能发挥。在借鉴企业债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保持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更好发挥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四是维护市场生态。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强化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打击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压实债券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着力健全与债券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出台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系列举措

9月1日,为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证监会指导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深化关键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与《报告通知》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共同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一是明确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二是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等重点事项加强监测监控。三是明确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报告内容等。

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9月8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推动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提升执行工作效能,近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执行规则》共三十三条,根据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范:一是对案件调查审理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不按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进行催告督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退库的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行政处罚法》“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予以细化,从申请暂缓、分期缴纳的情形、申请材料内容、审查及批准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四是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申请强制执行时限”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划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意见提出,争取经过3到5年的努力,北交所市场规模、效率、功能、活跃度、稳定性等均有显著提升,契合市场特色定位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更加完善,市场活力和韧性增强,形成北交所品牌、特色和比较优势,对新三板的撬动作用日益显现。再用5到10年时间,将北交所打造成以成熟投资者为主体、基础制度完备、品种体系丰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透明高效、具有品牌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的交易所,带动新三板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孵化地、示范地、集聚地。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

9月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专门申请北交所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科创板做市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有关资本实力和分类评价要求,净资本由100亿元调整至50亿元,连续3年分类评级为A类A级(含)以上调整至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同时,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点的两项指标,即在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50,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8月27日,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